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最高法再次调整民间借贷利率上限相关规定

网络整理 2021-03-21 20:22

据21世纪经济报道的消息称,2020年12月31日晚,是《民法典》生效并实施的前夜。为配合《民法典》的实施,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一系列司法解释修正案。在数十份修正案中,包含对《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》(下称《民间借贷司法解释》)的修改。

其中,修改的重点条文就包含了民间借贷利率,将“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32条”进行修改。

按照新修订的司法解释,一个借贷行为,如果发生于2019年8月20日之前,借贷之日至2020年8月19日这一时间段的利息,应按照24%的保护上限利率确定,而2020年8月20日之后的利息,应该按照起诉时的4倍LPR保护上限来判决。这一调整,解决了基层法院实务中的困惑。

分析认为,此次修订,符合“法不溯及既往”这一基本法理,更为合理。

此前的2020年8月18日,最高法院对《民间借贷司法解释》中利率的“两段三区”进行修正,将2020年8月20日后的民间借贷案件利率保护上限调整为4倍LPR。以2020年7月20日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.85%的4倍计算为例,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为15.4%。

在2020年8月18日修正的“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32条”中,对于修正案出台之前的借贷行为的利率保护上限,最高法院在修正案中规定:借贷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前的,法院在2020年8月20日后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纠纷案件,可参照起诉时的4倍LPR确定受保护的利率上限。

该规则也被法学界普遍诟病,认为违反法不溯及既往的基本法治原则。通俗地讲,法不溯及既往原则,就是规则仅仅适用于将来,不能用今天的规定去约束昨天的行为。人们也只能遵守行为时的规则,不能也不可能让人们遵守和预见将来的规则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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